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纵深推进全域中央商务区建设,奋力打造世界名城一流核心城区,深化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重点在数据赋能产业上发力,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软件与五大主导产业深度融合,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上取得突破,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新经济,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大支持企业上云、企业管理和运营数字化力度,积极推
进省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示范基地建设,至2022年,力争引育20个数字经济重大产业项目,新增1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云企业累计达到7000家,积极引进一批有产业带动效应的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打造创新创业团队5个,培育“数字工匠”500 名,实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
二、扶持对象
本政策扶持对象指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独立核算的,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企业。主要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机电制造业、专用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数字内容及其服务业等七大类企业。
三、扶持政策
1、新引进企业。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经认定,自引进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100%、50%、50%、50%给予资助。
2、新引进房租补助。新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自引进年度起,以人均15平方米为标准,连续三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单价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的房租补助;新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知名机构、企业投资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其他条件不变)。
3、鼓励加大数字经济研发投入。对企业院所R&D研发经费投入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统计结果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具体资助比例按企业院所R&D研发经费补助细则操作)
4、信息研发项目资助。对数字经济领域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知名机构、企业投资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研发投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研发项目,按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5、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首次列入和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名单的数字经济企业省级以上总部以及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名单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助推“企业上云”专项行动,对新列入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和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推进企业上云的下城本地云服务商,每年最高给予15万元的云考核目标奖励。
7、上规模奖励。对数字经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国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资质认证奖励。通过CMMI5级、4级评估的软件,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1级、2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咨询和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20万元。对不同年度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级差奖励。
9、支持数字经济楼宇、园区建设。对经营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和运营面积16000平方米以上的园区、且落户我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入驻率和注册率均达到60%以上的新建(或改建)商务楼宇、园区运营主体,自符合条件年度起三年内,按该楼宇、园区所有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当年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已享受政策的除外,且不含一次性收入、不含房地产企业)的5%给予楼宇、园区运营主体资助。
10、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上市。对我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详见《下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11、数字经济人才奖励。大力引进数字经济领域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评审,给予创业人才最高1500万元的创业资助、1500万元贷款贴息以及15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贴,给予创新人才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补助。(具体详见《杭州市下城区新一轮“513武林英才”培养引进计划实施意见》)
四、附则
12、同一扶持对象若适合多项区级扶持政策的,以“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企业申请项目获得区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政策扶持且要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则区扶持政策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13、本意见中根据企业形成区地方财力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的政策条款,企业必须通过申报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予以兑现。
14、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扶持的政策条款,原则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15、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为财政收入级次在下城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自最近一次政策兑现之日起10年内,财政收入级次迁出下城的,应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16、本意见自2019年8月23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17、本政策由区财政局牵头,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组织实施。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